楚雄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通告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国已全面启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由政府发给特别扶助金。为在我州切实贯彻落实好此项惠民政策,现将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符合政策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本通知要求及时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2.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3.现无存活子女或仅存活的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
二、申报的时间和地点
2008年10月1日前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社区申报。
三、申报所需资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3张;
3.申请人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所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残疾人证》复印件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特此通知
楚雄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